不确定,再看看。
司听瑜顿时来了精神,将两叠名片放到一起,对比着查看。
短短两分钟,还真给她看出东西来了。
少一点的那叠名片里,人名边上都被做了标记。
但标记的符号不同,有的人边上被打了个勾,有些人边上被打了一个五角星,剩下的那些人则是被打了一个大大的x。
这不会都是张薇薇收受回扣的证据吧?
但她只是一个小小的规培医生,手上没有这么大的权力,不可能撬动这么多的资源,更不可能和这么多家药企达成合作关系。
所以,她应该只是一个踏板,一个沟通两方的联络人。
而她的大靠山,附一医的副院长张海潮,才是最终的决策人,也是这场交易中最大的受益人。
难怪他们张家官儿不大,钱倒是不少。
光是张薇薇在a国留学的费用,估计就不是一个小数目,更不用说将她破格调来这个医院,背后动用了多少人脉,打通了多少关系。
这可都是活生生的银子!
更何况,张薇薇挥霍无度、奢侈高调的生活是有目共睹的。
她手上拎的包就没有低于五位数的,日常穿搭也都是国际知名的大牌子,在外网上秀的豪宅都是几千万上下,豪车更是一天换一辆。
这吃穿用度,哪是一家小小保健品公司能负担的起的!
相比之下,她叔叔张海潮就低调、精明很多,上下班开的车只有六位数,穿着打扮也很低调,常年穿着一身看不出牌子的深蓝色西装,手上拿着一个旧到掉漆的保温杯。
这杯子,据说还是他五年前参加“沿海地区医药专家交流会”的时候,主办方送的,一直用到现在也舍不得换。
关于张副院长勤朴、节俭的高尚品质,他们医院官网还专门为他出了一篇推送,标题就为“北市附一医副院长张海潮——坚守清正廉洁,严于律己好作风”。
现在看来,还当真是讽刺。
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将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数额较大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【1】
目前看来,张海潮和张薇薇二人,估计属于数额巨大这一档。
至于证据,只需要调查一下张薇薇和她叔叔的银行流水,一切就都明了了。
这事儿,她办不到。
但她哥哥司听曜绝对能办妥。
这么想着,司听瑜立马有了主意,朝着门外探了探头,确定周围没人后,将两叠名片依次在地上平摊开,确定每个药代的联系方式和所属公司都露出来后,细致地脱了手套,然后从兜里掏出手机,打开摄像头,对准了名片上的信息,摁下拍摄。
一张不落地拍摄完全后,她重新带上了一只干净的手套,将名片都按照次序整理好,放回了原本的位置,合上柜子,一切都恢复了原样。
大功告成。
虽然证据的来源不光明磊落,但对付张薇薇这种人,就得抓住她的漏洞,然后一击毙命。
她既然都敢把这么关键的证据随意留在办公室里,那么事情败露的结果,都是她应得的。
司听瑜心满意足地坐回了自己的位置,将以上可疑的证据都一股脑发给了司听曜。
正是午休时间,司听曜回得超级快。
【听太阳的话:司听瑜,你现在可不得了了,偷偷藏了这么多药代的名片,你要吃回扣?】
【小鱼饱饱:stop!你可别瞎说嗷!可不许败坏我的名声!】
【听太阳的话:那你收集这么多医药代表的名片干什么?你要转行啊?】
【小鱼饱饱:是吧是吧,你也觉得不对劲吧!】
【听太阳的话:是不对劲,这些名片对于你们医生来说,可不就相当于挂在狂徒身上的赤色鸳鸯肚兜?!】
【听太阳的话:你可千万别起这种歪心思,钱不够了跟哥说,哥给你。】
司听曜深怕自己的妹妹一时糊涂,选择走捷径,走着走着就成张三了。
【小鱼饱饱:放心啦~哥,我才不会这样呢,这是张薇薇抽屉里的名片。】
【听太阳的话:张薇薇?她精神正常吗?】
【小鱼饱饱:大多数时间是正常的,发疯的时候不正常。】
这话,她说得很委婉了。
张薇薇每次作孽挑事的时候,都像是个战斗的公鸡,脸红脖子粗,嘴恨不得歪到天上去,还喜欢用鼻孔看人。
但她应该没有精神类疾病。
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反倒是至纯至善、内心赤忱,不会像她那样趾高气昂、高高在上。
【听太阳的话:她精神正常,为什么会把这么重要的证据留在人来人往的办公室?】
【小鱼饱饱:不懂,但尊重并且感谢她的选择。】
司听瑜一直想要用合法的途径解决掉张薇薇,原本以为搜集证据会很难,她甚至已经做好了长期作战的准备。
没想到,游戏这才刚开始,张薇薇就自爆了。
【听太阳的话:行吧,这也算是给咱们降低难度了。】
【小鱼饱饱:哥,你知道该怎么做吧?】
【听太阳的话:笑话!谁给你的胆子,居然敢质疑我的能力!暴捶你的脑袋jpg.】
【听太阳的话:你去北市律政圈里打听打听,我司哥的大名那可是如雷贯耳、响彻云霄!】
【听太阳的话:别说一个张薇薇了,就算是赵薇薇、钱薇薇、孙薇薇一起上,我也能轻轻松松搞定!帅气摸脸jpg.】
【小鱼饱饱:……行的,那就都仰仗您了,司律。】
【听太阳的话:哦了,您就请好吧。】
【小鱼饱饱:对了,对付张家的时候,不用帮我隐藏身份,就以“司听瑜”的名义行事。】
她要让张薇薇知道,欺负她司听瑜的男朋友,是要付出代价的!
她都舍不得让陆祈川哭,张薇薇这个坏女人哪来的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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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】: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