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书友关于‘行善权’疑惑的回答(大家随便看看,我瞎写的)
作者:辣酱热干面   我要与超人约架最新章节     
    前几天回复读者评论时,书友plxswkl的一个评论让我印象深刻,还发现自己对“第491章,英雄与正义”最后一段的阐述,出了些问题。

    就是用鲁智深救金翠莲做例子那段......我当时就准备在评论中解释自己的想法,结果折腾了半个多小时,重复写了几百字,都无法发出去。

    因为违禁词,我也不晓得为何连‘法律’都没法在回复中直接出现了。

    作家助手对作者的发言,其实限制蛮大,我经常遇到未知敏感词,导致整段回复被吞的情况。

    当时我承诺‘明天在单章答复’,所以,才有今天单章。

    呃,好像过去好几天了,倒不是我拖延,而是当时写491章时,我脑子没多想,只剧情走到这了,就发出一声感慨。

    可等我打算认真回复这个问题时,却发现法律真不是我这个化学专业的人能随意评论的,断断续续,修修改改,折腾了几天,也只把我当时的想法解释清楚。

    其它的,我没能力太深入地阐述。

    好了,废话说了这么多,直接进入正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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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不仅读者plxswkl一人,好几位读者都有相同看法——鲁智深这个例子不太好,哈莉之前说的“行善权”其实蛮有道理的,后面我关于行善权对法律、对社会的伤害,说法有问题。

    因为生命权高于法律,法律若不能保证人的基本生命,就是不好的法律,好的法律肯定要有正当防卫,紧急避险等等。

    大致是这么个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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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哈莉说:生命和自由,是人类最基本,也最值得尊重的权力。

    陷入困境中的人,有超越法律和信仰的权力去选择自己被拯救的方式。

    他们的生存与自由权,又赋予英雄至高无上、凌驾法律和制度之上的‘行善权’。

    任何反对行善权的行为,都是邪恶的、反动的。

    任何反对行善权的法律,包括当年以实名登记的方式,限制英雄行善的《基恩法案》,也是违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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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这基本是我对法律的期待,也即是读者plxswkl所说的,法律该为人服务——他那段话说得很有道理,我自己非常认可。

    问题在于,在承认了这点之后,后文似乎又出现矛盾的话,也即是鲁智深英雄行为对法律的破坏,如果太多‘英雄行为’,会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,以此说明,dc英雄执行行善权时,会导致米国现有法律与社会制度崩溃,而哈莉把英雄纳入法律体系,却像个裱糊匠,为残破的旧房子补漏洞,在保护法律与现有制度。

    到最后,她感到荒谬,发出谁是正义,谁是英雄的感慨。

    我借哈莉的嘴,说的行善权,不是预备给后面反驳的铺垫,它就是我的想法。

    后面哈莉的感慨,也是我的真实想法。

    这似乎有些矛盾?

    我解释一下我写这章时的想法。

    如果有一百种法律,就至少存在一百种犯罪。

    正当防卫,见义勇为,只是针对一类犯罪活动的英雄之举,比如,有强健犯威逼黄花大闺女,我不如劫犯身高马大,可能借助工具阻止他的犯罪行为,比如刀,我砍伤了他,绝对是见义勇为,没有罪。

    问题来了,一百种法律,代表至少一百种犯罪,不是每种犯罪,都需要你见义勇为。

    比如,百特曼在码头查抄走私品、杜萍,比如,百特曼把一个投靠哈莉的贪腐官员揍进icu,还将他的犯法证据交给检察院,比如,超人吃多了没事干,跑到朝韩边境,帮偷渡客主持“自由选择”的公道,比如......

    毫无疑问,百特曼和超人,乃至其它英雄,都抱着最真诚的心,只想捍卫正义与法律。

    他们也的确没私心,如果他们不阻拦这些犯罪,法律会逐渐败坏。

    他们在行使行善权——可能有读者会反驳,这和人民处于生命危机,急需救援不同,但我想说,两者的确有差别,但在dc宇宙,差别不大,比如,哈莉和布鲁斯崛起前的哥谭,那样的鬼社会,人民即便没被刀子抵在心口,难道不需要急救?只靠哥谭法律自动运转,消除社会毒瘤,压根不可能。

    英雄的英雄行为,在保护法律。

    问题来了,他们的行为,有没有伤害法律?

    我觉得有。

    即便你是政-府官员,也不一定有资格调查贪、污犯。

    比如,卫生所的所长,能调查铁道部的贪腐吗?

    显然不行。

    连官都不能管官,百特曼一个平民,却做了警察、纪检委、检察院等一干执法机关的活。

    所以,我觉得他的行为,对现有司法是一种伤害。

    可我之前又说了,没他干预,哥谭法律只会更加败坏,他其实在捍卫法律。

    总结:英雄的行为,对法律有伤害,也有好处,如果好坏相抵消,最终是正效果,就说明英雄的‘行善权’对社会有好处,既然有好处,那就改法律。

    一百条罪行,可能对应一百条法律,今天改一条法律,明天再改,总有一天,法律全部该改掉,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和旧社会,不也跟着崩溃了?

    别说全改,只改一部分根本法,旧有的社会制度也顶不住。立国之初的法律,决定了国家的最终走向,等需要改良时,你改良了只能加速灭亡,反正我没见过古今中外的历史上,有哪国改良成功的,最终都是彻底革新......算了,只说dc英雄,不谈法律,我就一个理科生,不懂文科的那些东西。

    回到英雄行善权对法律、对社会的影响,如果好坏相抵消,最终是负效果,说明英雄的行善权对社会无益,无益就该取消,英雄消失。

    而dc英雄时代来临,说明世界需要英雄,那问题来了,这是否代表米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,不适应新时代,要崩溃了?

    于是,哈莉才有之后的一系列感慨。

    这便是“第491章,英雄与正义”最后一段,我想表达的内容。

    唉,可能篇幅有限,我当时又想到哪写到哪,写得随性,内容不够精炼,引起大家的误会。

    当然,也可能没误会,只是不赞同我的说法。

    不赞同也没关系,我自己没想要、也没能力强化这方面的内容,只不过正好写到英雄与法律冲突的这段剧情,有感而发罢了。

    对整体情节没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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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我想说的内容,在上面已经说完,最后再回答读者质疑用鲁智深举例子的事。

    鲁智深是个非常精细的人物,打镇关西时,也没想杀人,他去挑衅镇关西,让他剁肉馅,是为了给金翠莲父女拖延时间——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出城,他在肉铺拖着镇关西。

    很显然,他这么安排的时候,肯定没想打死人,结果力气太大,郑屠又太虚,三拳把人打死了,犯了法......

    鲁智深犯法,绝不是单纯为了“出气权”,他的行为都在一套完善的逻辑内,都为了达成一个目标:让金翠莲父女彻底逃脱郑屠的魔掌。

    还有个细节,金翠莲父女今早离开,而昨晚,鲁智深就把自己和史进身上的钱给了金翠莲。

    呃,打虎将李忠的钱,好像被鲁智深扔了回去......

    第二天上午,金翠莲离开时,他去郑屠铺子闹事。

    很显然,他在闹事时,就没打算事后再见金翠莲,该安排的早就安排好了。

    做好事做到这种精细程度,鲁智深绝对是有勇有谋的sss级超级英雄,dc超英比他强的很少。

    可连鲁智深都犯了法,伤害了法律,其他英雄呢?

    百特曼经常把人送到icu,而不是殡仪馆,并非他技术好——唔,大概比鲁智深强点,但肯定不可能每次都不出错,他不出错,只因为漫画作者不让他出错。

    某方面讲,英雄代表‘人治’,因为对与错、出手时机和力度,全凭英雄自身的善恶观和当时的感觉决定,不如法律那么标准。

    可能英雄的行为恰好在法律框架内,不违法,反而完善了法律的不足之处,更大可能却是如鲁智深,好心好意却在无意中犯法。

    这便是我谈英雄行善权对法律不利影响时,用鲁智深举例的原因。

    现在回去看看原章节内容,的确容易引起读者误会,是我的问题,没把话说清楚,不过,这只是一本dc同人小说,真详细讨论行善权、法律、社会制度之类的,纯属有毛病.....呃,我现在貌似就有毛病了,花了几个小时写这章内容,连回复读者评论的时间都没了......